惠州市惠城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版权所有 Copyright©2001
设计/制作:惠州金桥网络有限公司

主要职能

  
  1、制订惠城区范围内的企业工资宏观调控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。
  2、制定企业工资指导线水平。
  3、发布劳动力工资指导价位和企业人工成本。
  4、指导企业职工内部工资分配。
  5、贯彻实施企业职工工资支付规定。
  6、贯彻实施企业职工最低工资规定。
  7、对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管理。
  8、对各类企业进行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管理。
  9、对企业实行各种形式工资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管理。
  10、实行企业工资内外收入分配监督检查。
  11、提供有关工资信息统计资料。

相关法规

  一,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,实行同工同酬。

  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。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。

  二,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,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。

  三,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。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,报国务院备案。

 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。

  四,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下列因素:

  (一)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;
  (二)社会平均工资水平;
  (三)劳动生产率;
  (四)就业状况;
  (五)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。

  五,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。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。

  六,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,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。

       
 
 
 
 
返回首页